[摘要] 假材料办得真产权证,一栋4层楼房的买卖牵涉民事、刑事、行政3类诉讼案
“卖主”因合同诈骗入狱 过户搁浅
正当陈仕兴要去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时,却发生了变故。2009年1月,张某国因涉嫌犯罪被拘留,同年2月被逮捕,本案四层楼房被海口琼山区公安分局查封,过户因此被迫停止。据悉,张某国因被他人举报诈骗而落网。
经琼山区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张某国伪造《赠与房屋合同》和四川成都某公证处《公证书》,将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其管理的该院职工王富所有的海口府城马坡开发区一处四层楼,过户到自己名下。随后张将房产抵押给典当行,后又以30万元价格签约卖给陈仕兴。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3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辩护人认为构成侵占罪,法院不予采纳。
2009年12月,琼山区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国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令张某国将骗取的30万元退赔给被害人陈仕兴。2010年6月,海口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买方诉请法院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张某国今年49岁,目前在海南某监狱服刑。
无奈之下,陈仕兴、徐颖向海口市琼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张某国与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有效,判令卖方为买方办理房产证,第三人张威对办证承担协助义务。2010年9月,法院受案后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期间“房东”王富以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同年12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琼山区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无效。张某国伪造文书、印章,将王富名下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再与陈仕兴签约售房,以达到套取现金还债的目的。《物权法》规定,适用善意取得必须同时具备善意受让、合理价格转让、依法应当登记已经登记这三种情形,本案买方虽然付了相应房款,且买房时系善意,但房产一直未办理过户,买方不能以善意购买并付房款而主张取得房产所有权。张威受张某国委托卖房,无法证明其代理行为有过错。
琼山区法院此前一审判决,驳回陈仕兴、徐颖夫妇的诉求,第三人王富对本案四层楼享有所有权,陈仕兴将房产退还给王富。陈仕兴夫妇不服上诉,2011年10月,海口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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