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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一开发商迟迟不给业主办房产证吃官司败诉

海南视窗  2012-05-09 08:47

[摘要] 自己一次性付清房款,然而开发商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房产证》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张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张某将三亚一开发商告上法庭。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责任,应依法支付张某718天的违约金共计20744元,开发商不服上诉,败诉。

 

开发商被判赔偿2万余元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与该房产开发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张某依合同约定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付了全部购房款,公司也按合同约定于2008年5月30日前将涉诉商品房交付张某使用。根据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公司应在2009年5月30日之前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至今尚未完成办证义务,已构成违约,至审理之日起,已办证718天。应承担办证责任。

法院认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如果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过低时,提高违约金金额,使其达到补偿守约方损失的目的,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实现合同的公平和正义。开发商办证达718天之久,使涉诉房屋处于不稳定状态,严重影响张某从该房屋交易中可能取得较大的预期利益,该损失是可期待的。按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公司因办证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向张某支付违约金28.89元(577828元X 0.05‰),该款明显不足以弥补张某的预期利益,同时,如按上述约定履行,开发商因其受到的惩罚代价较小,可能继续拖延办证的义务,从而扩大对张某合法权益的侵害,不符合违约金的功能。

法院判决,对办证给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参照合同中付款的违约金条款约定,即违约方按日向守约方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计算,开发商应向张某支付至审判之日的办证违约金20744元(577828元X 0.05‰X 718天)。张某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率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决后,开发商不服,提起了上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上诉案后,认定开发商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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