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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一开发商迟迟不给业主办房产证吃官司败诉

海南视窗  2012-05-09 08:47

[摘要] 自己一次性付清房款,然而开发商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房产证》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张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张某将三亚一开发商告上法庭。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责任,应依法支付张某718天的违约金共计20744元,开发商不服上诉,败诉。

自己一次性付清房款,然而开发商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房产证》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张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一怒之下,张某将三亚一开发商告上法庭。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办证责任,应依法支付张某718天的违约金共计20744元,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迟迟等不到的《房产证》

2008年2月2日,乌鲁木齐市人张某与三亚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张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三亚市新风路一处商品房,房价款为577828元,约定于签订合同30日内一次性付清房款。

合同第七条规定:“买受人付款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万分之零点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付款支付应付款之日起,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应付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8年5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2008年4月14日,张某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购房款,同时缴纳了契税、维修基金及办理产权证手续费。按照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有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却一直没有将办理《房产证》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了时日已过期限,造成张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

业主索赔违约金

因开发商迟迟不提供资料报备案,导致自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也不能完全处分所购得的商品房,因此张某一纸诉状将该开发商告上法庭。

张某称,按照约定,开发商应在2009年5月30日之前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至今尚未完成办证义务。他认为这已构成违约,开发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张某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迟迟不予办证,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他在诉讼中要求,开发商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率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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