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纠纷 > 正文

文昌土地买卖引发纠纷三年无结果 当事人:耗不起

海南视窗  2011-12-23 08:44

[摘要] 发生于文昌的一桩土地纠纷,从2008年起先后经历了文昌市和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并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一方当事人随后提起再审申请,在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督促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并决定立案审查,然而时间一晃过去了近三年,法院方面还是未对此案作出裁决。

“一拖就是快三年时间,这样的官司谁耗得起?”发生在文昌的一桩土地纠纷,从2008年起先后经历文昌市和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并作出不同判决结果,一方当事人随后提起再审申请,在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督促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并决定立案审查,然而时间一晃过去了近三年,法院方面还是未对此案作出裁决。当事人梁先生在向人民网记者讲述自己的上述经历时为此感概不已。

但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法院并不存在拖延裁决的行为,而是为了慎重处理。

土地买卖引发民事纠纷

2006年7月18日,兼任文昌鑫隆贸易有限公司和文昌昊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两家法人代表的梁先生以鑫隆公司的名义和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将位于文昌市文东路与东风路交接口处的一块总面积约35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450元/㎡的价格转让给鑫隆公司,总价130.5万元,分两次付清;鑫隆公司在2006年7月25日前将总地价款的40%即52.2万元汇入宇昌公司指定帐户,作为首期支付款;宇昌公司按照鑫隆公司书面指定的户名办理土地使用证;在办理完土地使用证后10日内,鑫隆公司应将余下的60%转让金全部支付给宇昌公司。此外,该份转让合同还就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2006年7月21日,鑫隆公司将50万元汇入宇昌公司指定帐户作为首期支付款,虽然不是合同约定的52.2万元,但宇昌公司对此一直没有异议。

2006年9月2日,宇昌公司取得包括上述合同转让地块在内的面积为2.68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文国用(2006)第W0103431号。

2007年5月24日,梁先生又以昊泽公司的名义和宇昌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宇昌公司将文国用(2006)第W0103431号土地使用证中的42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450元/㎡的价格转让给昊泽公司,总价款191万元,交款办法为一次性付款办理土地使用证由宇昌公司负责;但该份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

2007年10月23日,宇昌公司将42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办至昊泽公司名下,证号为文国用2007第0103740号。2006年7月18日鑫隆公司和宇昌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所约定转让的3500平方米土地即坐落在上述4244平方米土地中。

此后,昊泽公司没有将地价款付给宇昌公司,宇昌公司也没有将文国用2007第0103740号土地使用权证交给昊泽公司或鑫隆公司。

2008年1月25日,鑫隆公司向文昌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宇昌公司继续履行2006年7月18日鑫隆公司和宇昌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2008年4月5日,宇昌公司在媒体上发布通知称,2006年7月18日鑫隆公司和该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鑫隆公司未付款超过90天,该公司决定解除该份合同。

2008年4月21日,宇昌公司向文昌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鑫隆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合同。

延伸阅读:

免税店改建未报批 业主要求恢复原状

三亚:修路拆除没赔一分钱 河东区称有文件可循

土地受宠品牌公司涉猎 商业地产成双限下一枝独秀

海南鼓励社会资本办医 非营利机构可划拨土地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房天下三亚官微

有专业有态度有房源有优惠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