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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布房产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重庆市政府网站  2011-01-28 01:25

[摘要] 为了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六章 税率

第八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为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普通住房,税率为0.5%。

第七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第十条免税面积计算。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的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第八章 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第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的。

第九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个人住房的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的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六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七条国土房管部门应在《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的3个月内将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的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基础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身份证件号码、产权共有情况、联系电话,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楼盘)名称、楼栋号,合同交易价格、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等。

国土房管部门实时将新购独栋的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和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新购住房的合同签订时间、房产权属登记日期、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在重庆拥有住房情况等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及时建立起“一户式”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档案。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提供户口簿,确定应税住房的家庭人员。家庭人员以纳税人共同户籍记载的人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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