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五、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以及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于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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