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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农用地未批"变身"宅基地惹牢狱之灾

国际旅游岛商报  2013-06-17 15:04

[摘要] 儋州市南丰镇头佑村委会那麻经济合作社位于那南公路旁的一片集体所有农用地,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而擅自转变为宅基地出售,从而惹出了“大麻烦”。

儋州市南丰镇头佑村委会那麻经济合作社位于那南公路旁的一片集体所有农用地,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而擅自转变为宅基地出售,从而惹出了“大麻烦”。不久前,儋州市人民法院对包括该经济合作社组长在内的相关4名人员作出判决:一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人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人被判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未经批准将土地规划成宅基地分给村民

据悉,涉案的4名人员分别是:符某伟,曾任儋州市南丰镇头佑村委会那麻经济合作社组长,住该村。因本案于2012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符某梁,曾任儋州市南丰镇头佑村委会那麻经济合作社副组长,住该村。因本案于2012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李某清,住儋州市那大镇某街,因本案于2012年8月9日自动到儋州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9月25日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2年12月13日被法院取保候审。符某干,住儋州市南丰镇头佑村委会那麻村。因本案于2012年8月22日自动到儋州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9月25日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法院取保候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儋州某公司因承包使用儋州市南丰镇头佑村委会那麻经济合作社位于那南公路旁“榕树地”(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超过协议面积,符某伟(时任那麻经济合作社组长)、符某梁(时任那麻经济合作社副组长)、陈某能(时任那麻经济合作社副组长,在逃)得知后即代表那麻经济合作社集体要求该公司退还“榕树地”。

后经儋州南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该公司同意退还“榕树地”73.912亩土地,那麻经济合作社补偿65万元人民币给该公司。

那麻经济合作社因无力补偿,符某伟、符某梁、陈某能经过商定,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由,未经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将“榕树地”共75.1亩土地规划成宅基地分给村民。

其中,先划出20套宅基地,于2011年6月份售予20名那麻经济合作社村民,得款115万元人民币,其中将65万元人民币补偿给该公司。

2011年9月初,他们将该地承包给李某清平整,实际平整费30万元人民币,符某伟、符某梁、陈某能要求李某清出具33万元人民币的收据,从中侵吞3万元人民币集体资金共同分赃。“榕树地”在被平整过程中曾被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制止。2011年11月份,李某清收取人民币30万元工程款后送2万元人民币好处费给符某伟,各送2000元人民币给符某梁和陈某能。

划出234套宅基地实收售地款197万元

符某伟、符某梁、陈某能在“榕树地”平整完工后共划出234套宅基地,175套已分给那麻经济合作社所有村民,17套用于出售给村民获款72.28万元人民币。符某伟、符某梁、陈某能亦以优惠价各购得一套,村民欧某喜以1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另购得一套。那麻经济合作社实收售地款197.28万元人民币。

符某干因另购一套宅基地时得到这三个组长的关照,于2012年春节前几天送人民币10000元好处费给他们共同分赃。案发后,符某伟退还20000元人民币给李某清,符某梁、陈某能各退还2000元给李某清,李某清已将上述共计24000元退缴法院;符某伟退还4000元给符乃干,符某梁退还3000元给符某干,符某干已将上述共计7000元退缴法院。

日前,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符某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总和刑期二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符某梁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李某清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符某干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对李某清、符某干退缴的赃款共计3.1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符某伟、符某梁的非法所得,应予以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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