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南海口的吴小姐两年前买了一套房,她本想按以前的做法等到办房产证时再缴纳契税,但最近被开发商告知此做法已行不通:从本月起,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15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天内的最长纳税期限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税款的,将被加收滞纳金。
海口的吴小姐两年前买了一套房,她本想按以前的做法等到办房产证时再缴纳契税,但最近被开发商告知此做法已行不通:从本月起,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15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天内的最长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未缴纳税款的,将被加收滞纳金。此消息记者28日在海南省地税局得到证实。
根据该局发布的《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
海南省契税的纳税期限,则是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15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天内的最长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未缴纳税款的,将依法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税款的万分之5比例加收。
在2012年6月1日起本公告实施前已经发生纳税义务,但是未办理契税申报缴纳事宜的,应于7月15日前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于8月30日前缴纳税款,未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将依法加收滞纳金。
该局专门的公告解读还说,购房者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行为属于民事代理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代理人未能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代纳税义务人缴纳契税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赔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处罚的罚款和加收的滞纳金。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代收的契税税款,属于占有国家税款行为,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的权力,对占用税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追缴并作出处罚。
“购房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尽快拿到房产证,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到税务机关完税。开发商也应按民商法的义务,及时代缴购房者委托缴纳的税款,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海南省地税局有关人士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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