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9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根据2012年4月1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 划拨土地纳入财政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执收单位开展划拨土地征收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核定预算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划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社会公布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依据以及缴纳期限、程序;
(二)开设划拨土地征收窗口,办理征收业务;
(三)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向缴纳义务人足额征收划拨土地;
(四)办理划拨土地征收登记,按年度与代收银行核对账务,并向市财政部门定期报告征收情况;
(五)其他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未按本规定申报领取或变更划拨土地缴纳凭证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不办理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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