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月27日,北京两位老人崔某、刘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子,先预付2万元意向金。两位老人最后没看中房子要求退款,中介不肯。在工商部门的介入下,中介公司向消费者退还了2万元。
2月27日,北京两位老人崔某、刘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子,先预付2万元意向金。两位老人最后没看中房子要求退款,中介不肯。在工商部门的介入下,中介公司向消费者退还了2万元。
2月27日下午5时,三亚市工商局东方工商所接到北京市崔某、刘某两位老人的投诉电话,称其于2012年2月23日通过某中介公司想购一套房子,为了表示诚意,中介公司要求消费者签订一份协议,并交2万元意向金。中介公司当时承诺,如果交易不成,公司将无条件退款。由于各种原因,消费者最终决定不买房和要求退款。中介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两位老人无奈之下,请工商部门为其维权。
东方工商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到该中介公司进行处理。执法人员当场向中介公司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最后,中介公司主动承认了错误,并于次日退还给老人2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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