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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规:闲置土地处置不力扣减下年用地指标

海口网  2013-10-31 09:04

[摘要] 海南省近日出台了《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修订),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规,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满2年未开发的土地,政府将无偿收回。

海南省近日出台了《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修订),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规,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满2年未开发的土地,政府将无偿收回。

据了解,海南省2001年颁布实施的《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至今已有12个年头,随着形势的发展,原规定已不适应发展要求。目前海南省土地闲置浪费形势严峻,全省供而未用的土地13.06万亩,其中,闲置10年以上的土地有7.07万亩。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的闲置土地处置法制体系,为处置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显得尤为重要。

新的《规定》明确,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新《规定》还进一步明确: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的,视为动工;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的,视为动工;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的,视为动工。

对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新《规定》明确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置换土地、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临时安排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等多种处置方式。

此外,新《规定》还规定,市县政府以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置换土地方式处置闲置土地的,可以在签订协议时,约定土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如政府同意将土地使用权人的动工开发时间延长一年,但同时要求土地使用权人缴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在一年延长开发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人仍不开发的,政府可以依约没收保证金;在一年延长开发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人已开发的,政府退还保证金。

新《规定》还在预防与监管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建立了闲置土地处置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挂钩制度。市、县、自治县处置闲置土地成绩突出的,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相应增加其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市、县、自治县处置闲置土地不力的,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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