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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一土地承包证存瑕疵 法院发函政府自纠

海南视窗  2013-06-02 08:05

[摘要] 三亚市政府颁发的一份土地承包证因存在重大瑕疵,引发了当事人一系列民事和行政诉讼;今年5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向三亚市政府发送协调建议函,协调解决了一起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引发的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亚市政府颁发的一份土地承包证因存在重大瑕疵,引发了当事人一系列民事和行政诉讼;今年5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向三亚市政府发送协调建议函,协调解决了一起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引发的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了解,原告文某忠、韦某等七人因不服三亚市政府给李某的母亲文某颁发(崖城镇)第241001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 过程中,发现市政府颁发的第2410017号证存在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文某已于2003年2月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其已丧失了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权利义 务,而市政府却于2005年9月颁发以文某为户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是文某一家于1985年迁入三亚市居住生活,并把户口从崖城镇三公里村委会村 民小组迁到了三亚市,由农业户口变成了非农业户口,

文某一家自1985年开始没有履行过村民权利和义务。1988年三公里村委会召开全体村民会议决定将承包给文某的土地收回,将其中的7.9亩交文某忠家庭 承包,由文某忠家庭履行土地承包义务,三亚市政府在未查明这一事实的情况下向文某颁发了第2410017号证。

三、文某儿媳容某婚前已在三公里村委会小组分得相应的承包地,领取相应的种子补贴,但2012年容某又以文某家庭承包户户主的身份起诉文某忠返还承包耕种的土地,并在民事诉讼中获得胜诉,遂引 起纠纷。

在审理过程中,三亚中院合议庭法官通过对该案分析,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及实体上均存在重大瑕疵。为节省诉讼资源、避免当事人讼累,该院向三亚市政府发出协调建议函,建议市政府对第241001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查实自纠。

协调建议函发出后,得到了三亚市政府、市农业局的积极回应。市农业局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了研究,并回函给市法制部门,表示同意三亚中院协调意见,在今后审查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应严格把关,对于村镇上报的有关材料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近日,三亚市政府作出三府〔2013〕70号《关于撤销农地承包权 (崖城镇)第2410017号证书的决定》,认为政府给文某颁发的第2410017号证存在事实不清、有悖法律规定之情形,应予以撤销。原告文某忠、韦某 等人在收到市政府70号文后向本院撤回了起诉。

三亚中院主办该案的法官说,行政协调建议函机制的引入,意味着在行政审判领域内,作为原告一方的公民可以与行政机关平等对话、协商和交流,增进相互理解并 保持良好关系。

由于建议形式更趋规范,建议落实更趋缜密,因此与以往口头建议的操作模式相比,行政协调建议函在彰显法院工作主动性的同时,更能引起被诉行 政主体的重视,更有可能在诉讼之外达成行政协调,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实现纠纷的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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