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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制定廉租住房退出机制 保障对象范围扩大

海口网  作者:黎光  2013-05-27 08:26

[摘要] 住进廉租住房的困难市民,因收入等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继续租住的条件,有没有办法能将他“请”出来,让廉租住房真正服务于住房困难市民?昨天从市有关部门获悉,我市已制定《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草案),对廉租住房的退出机制、保障对象、准入核准管理等问题做出规定,有利于我市廉租住房的使用管理。

住进廉租住房的困难市民,因收入等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继续租住的条件,有没有办法能将他“请”出来,让廉租住房真正服务于住房困难市民?昨天从市有关部门获悉,我市已制定《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草案),对廉租住房的退出机制、保障对象、准入核准管理等问题做出规定,有利于我市廉租住房的使用管理。

将诚信纳入规定范围

关于廉租住房退出机制问题,《办法》中分别对违规、违约、弄虚作假、条件变化等各种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应当终止或退出保障的程序和方法、退出机制、管理人员的责任等管理事项分别进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动态管理,落实退出制度,同时将诚信管理纳入规定范围,健全退出管理机制。

市住建局负责人介绍,我市2008年颁布施行的《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不适合当前管理工作的需求,主要表现在原《办法》作出的规定不够全面,操作性不强;新《办法》从退出的情形条件、退出程序和方法、拒不退出所将采取的强制措施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退出管理机制。

保障对象范围扩大

当前,国家规定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主要为城镇居民。本《办法》将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范围从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扩大到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城镇户口,并在本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居住,以及符合本市规定的住房、收入、财产值等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至于推进住房保障城乡一体化、均等化问题,我市已通过农村危房改造扶持的方式予以保障。

据介绍,《办法》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并结合实际,进一步规范了廉租房保障准入、动态管理等制度。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孤儿或届满30周岁且取得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城镇户口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作为申请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更显保障实施的人性化管理。

目前,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对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倍进行界定。新《办法》提出按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本市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线标准的7倍进行界定。我市2013年度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线标准为9789元/人.年,即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超过68523元/人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但依据本市其他规定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

根据规定,廉租住房保障是以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并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本《办法》中提出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配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并以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

据介绍,省政府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我市对于保障对象家庭人均自有住房不足13平方米的,按人均13平方米的标准与保障对象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的差额,给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或提供住房实物配租。但对于保障对象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10平方米,而又不达到13平方米的,只通过按差额面积发放住房货币补贴,不作实物配租保障。

《办法》还提出廉租住房物业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依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或实施监督,并可以按市场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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