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息,海南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两种情形。
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息,海南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两种情形。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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