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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宅基地纠纷4年未决 镇政府重新作出处理

海南视窗  作者:宁远  2012-07-24 08:27

[摘要] 18年前,临高县新盈镇居民陈国兴从当地镇政府手中购买了宅基地,没想到该宅基地与他人发生了争议。陈国兴为此多次向临高县有关部门反映投诉,并就镇政府的处理决定向县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今日获悉,临高县新盈镇政府已经于上周对争议宅基地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确定纠纷地的使用权属于陈国兴。

18年前,临高县新盈镇居民陈国兴从当地镇政府手中购买了宅基地,没想到该宅基地与他人发生了争议。陈国兴为此多次向临高县有关部门反映投诉,并就镇政府的处理决定向县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今日获悉,临高县新盈镇政府已经于上周对争议宅基地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确定纠纷地的使用权属于陈国兴。

据了解,1994年,临高县新盈镇居民陈国兴在县供电站工作期间,与同事几人商议共同在老家新盈镇购买宅基地。1994年2月份,时任新盈镇有关负责人同意将该镇雾田新规划区第十栋第8、9间转让给陈国兴。1994年2月26日,陈国兴到镇政府财务部门交纳转让款10700元,购买了横南第十栋向东第8、9间两块宅基地。1994年3月22日,新盈镇政府向陈国兴发放了《宅基地使用证明书》新证字第35号。之后陈国兴去了广州经商,两块宅基地一直未盖房。

2008年,时任临高县某单位的领导陈某也称购买了该宅基地,纠纷宅基地为第9间。2008年2月,陈国兴被迫向临高县法院起诉陈某侵权。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建议通过其他的途径解决争议。2008年4月,陈国兴向新盈镇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争议调处申请,2011年8月30日,新盈镇政府作出一份处理决定,称陈某首先应该拥有该纠纷地的使用权,陈国兴在只拥有第八间的情况下,交了两间的土地款10700元的行为,应视为多交了一间的土地款,镇政府应该给予纠正和补救。

陈国兴对此不服,向临高县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2011年12月19日,临高县政府作出【2011】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新盈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撤销该《处理决定书》,要求新盈镇政府尽快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陈国兴多次就自己的遭遇向临高县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2011年5月16日,临高县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在新盈镇举行,临高县委副书记、县长郑柏安在倾听了陈国兴和其家人的讲述之后,立即要求在场的新盈镇领导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争取尽快解决双方的宅基地争议(详见本网5月25日报道《宅基地纠纷4年未决 临高居民感叹“拖不起”》)。

7月19日,新盈镇政府对前述纠纷地重新作出了处理决定,新盈镇政府认为,该纠纷地在该镇的次处理决定前,已充分地进行了调查和取证,纠纷双方也对各自的材料和证据进行质证等必要程序。该镇的主要工作是如何依照县法制办决定书的指导精神以及法院“具有做出处理决定权的行政部门在作出某具体行政处理决定后,被上级部门或法院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没有新的主要的证据,不能再作出与前一次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的规定进行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因此,该镇决定对本案纠纷地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该纠纷地的使用权属于申请人陈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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