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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车位办证被拒绝 业主状告海口住建局

海南特区报  2012-07-11 16:05

[摘要] 因一个车位不够用,海南省海口市民李女士和刘先生夫妇又购买了第二个车位。李女士委托亲友王先生前往海口住建局申请为第二个车位办理产权证时,却遭到拒绝。海口住建局的回答是,李女士购买第二个车位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不符合登记条件。

因一个车位不够用,海南省海口市民李女士和刘先生夫妇又购买了第二个车位。李女士委托亲友王先生前往海口住建局申请为第二个车位办理产权证时,却遭到拒绝。海口住建局的回答是,李女士购买第二个车位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不符合登记条件。“购买车位的契约是合法的,我们也缴清了相关税费,而且购买第二个车位是在《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前的事,住建部门不能根据该条例拒绝我们办理车位产权证的申请。”李女士把海口住建局告上了法庭,诉其行政不作为。9日,海口龙华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院未当庭宣判。

业主:合法购买第二个车位却不能办理产权证

李女士在行政诉状中称,2010年4月30日,她在海口世贸雅苑地下一层购买了第二个车位,并和世贸物业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由于李女士长期在外地工作,所以于2011年6月才委托王先生到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海口住建局办事窗口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李女士称,契约签订后她分别于2010年5月28日、6月7日向海口地方税务局缴纳了契税、房屋交易税。并于2010年6月10日向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缴纳了房产交易价格调节基金,向海口市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缴纳存量车位手续费;2010年6月21日向海南中联房地产估价咨询中心支付了评估费。至此,原告已依法向政府相关部门缴纳了房产过户应该缴纳的全部税费和费用。2011年6月30日,在听说《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于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后,李女士委托王先生到海口住建局办理第二个车位的产权证过户,海口住建局同日受理。2011年7月26日,李女士的委托人王先生收到“不批准”的短信通知。一直到2011年8月29日,海口住建局才向原告出具了《房屋交易退件审核表》。

李女士认为,她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合法有效,并依法向政府相关部门缴纳了应缴税费等,海口住建局应当为其办理第二个车位的产权证。

住建局:该车位产权登记申请不符合相关条件

海口住建局在其行政答辩状上称,本案中海口住建局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而是原告的车位登记申请不符合相关登记条件。

海口住建局称,本案诉争的房产系海口世贸雅苑地下一层车库×××号车位,产权人为海口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4月,原告李女士与世贸物业签订契约,约定将该车位转让给李女士。2011年6月,李女士委托王先生向海口住建局申请办理车位的转移登记手续,海口住建局受理该申请。经审查,李女士和案外人刘某系世贸雅苑某房屋所有权人,刘某名下另外拥有一处世贸雅苑的地下车位。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少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套数时,每套房屋只能配购或租用一个车位或车库……”。鉴于刘某和李女士所购买的房屋已经配套购买了一个车位的情形,2011年8月,海口住建局作出《房屋交易退件审核表》,告知当事人不予办理车位产权登记手续。

海口住建局认为,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号车位不符合所有权转让登记条件。故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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