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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评论:打击“囤地”应追根溯源

经济参考报  2011-12-26 10:29

[摘要] 这几天,国土部正就《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相比现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多出23条,对闲置土地的认定、闲置责任的确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追究等规定更加趋于规范。但令人遗憾的是,“征求意见稿”中漏掉了查处因地方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

这几天,国土部就《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相比现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多出23条,对闲置土地认定、闲置责任确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追究等规定更加趋于规范。但令人遗憾的是,“征求意见稿”中漏掉了查处因地方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

闲置土地处置并非一个新话题,近年来,伴随着房价一路飙涨,土地市场也变得炙手可热,“囤地”、“圈地”愈演愈烈,这导致闲置土地大量增加,一些热点城市甚至沦为闲置土地“重灾区”。而开发商轻而易举便可从中获得丰厚回报,增值可能高达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与此相伴,从中央到地方,关于清理闲置土地、打击“囤地”的呼声日益高涨,国土部等职能部门也出台了不少制度办法予以打击,但效果并不理想。

事实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早在上世纪末就已出台,类似的规定还不同程度地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等法律、文件中,此次草案中的很多内容也都似曾相识,如经常强调的征收20%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等,但至今被落实、被执行的案例并不多。

有法不依背后所折射的是土地市场上的层层利益关系。就开发商而言,在房地产市场火爆时,相当一部分热衷于圈地而不急于建房,通过“囤地”增值牟取暴利,“囤地”时间越长获利越丰,而真正因为资金不济而造成闲置实属罕见。

与土地利益密切相关的另一主体地方政府也往往在土地闲置等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上起到关键“推手”作用。一方面,土地出让金和其他与土地相关的税费已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以GDP和财政收入为标准的政绩考核体制,使得地方政府具有实施“土地财政”行为的内在冲动;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土地领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如果开发商与其达成某种默契,处置闲置土地、打击“囤地”等行动无疑只会是一句口号。

一直以来,地方政府被认为是闲置土地整治的主要阻力之一。这可以从一组数据中看出端倪。去年8月,国土资源部公布2815宗闲置地,面积16.95万亩。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坦言,在这些闲置地中,由于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比例很大,因毛地出让拆迁难、调整规划等政府和客观原因造成闲置的约占六成以上。

由此足见,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理,最缺失的并不仅仅是规定,而是相关办法能否真正得到落实,以及相关主体的责任追究问题。“打蛇打七寸”,要彻底根治土地闲置,打击开发商“囤地”牟取暴利这一长期痼疾,除了向那些不良企业施以“重典”之外,还应加大因地方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问责力度,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切实防堵地方政府假借调整规划等名义帮助开发商行“囤地”之实等行为。只有彻底切断地方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纽带,方能确保好的“办法”不至于在执行过程中变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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