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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1-05-03 17:10

[摘要] 海南省物价局近日发布《海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

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商品房,应当按照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因素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细则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采取悬挂或放置标价牌、价目表的方式明码标价。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价格手册、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标价牌、价目表由商品房经营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式样自行制作并按规定使用。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各项税费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公开销售新建商品房24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 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按照本细则附件1和附件2规定的式样和内容,采取新建商品房标示牌和新建商品房价目表组合方式进行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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