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晚间8点,上海市税务局发布了公告,公布了上海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根据公告,上海房产税将从2011年1月28日起征,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公告中指出,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的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公告中提到,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缴清截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月应当缴纳的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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